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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再就业
1、什么是就业?
答:指初次参加工作、有了职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的行为。
2、什么是再就业?
答:指已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失业,通过以不同形式又重新就业的行为。
3、什么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有求职愿望并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主要包括: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的人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与单位终、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4、办理求职登记有什么好处?
答: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规定免费接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相关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当您到达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此外还可以享受到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待遇。
5、如何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答:如果您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单位;在某种原因解除了与您的劳动合同,或者您刚刚毕业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您应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求职登记,领取《求职证》。办理时需要携带您的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失业前身份证明(如毕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技能水平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明》)等。
6、《求职证》有什么作用?
答:《求职证》是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您享受就业服务、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手续的凭证。《求职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满一年后的30日内您应到社保所办理《求职证》核验手续,否则《求职证》将作废,您再次求,还需要重新办理《求职证》。
7、哪些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如果您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本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8、职工失业后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如果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应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内,在办理求职登记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并从次月起,持《身份证》、《领取证》及《求职证》,在您户口所在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9、失业保险金能够领多久?
答:满1年不满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3个月
满2年不满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
满3年不满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9个月
满4年不满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每满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从第13个月起,领取标准为最低档,即382元。
10、可不可以一次领完全部的失业保险金?
答:一般情况您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您在领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营业执照》、《领取证》、《身份证》及《求职证》到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您本次未能领取全部金额,政府会将您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保留下来,待您再次失业后,继续领取。
11、什么是《再就业优惠证》?
答:根据《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京再就发[2003]1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由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各街道、乡镇社保所统一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免费核发。
12、什么是“4050”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
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3、哪些人是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可以成为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14、如果在领金期间生病了,能不能报销医药费?
答:如果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以得到医疗补助金。根据您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您可以获得比例为60%-80%的医疗费补助,但是补助总额不能超过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
15、失业人员能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可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与企业一样,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些手续可在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
16、在失业期间,您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政府为保障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帮助您就业,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给您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您也应该配合政府履行下列义务。
(1)每月如实向社保所工作人员反映您在当月的求职及培训情况;
(2)积极应聘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工作;
(3)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4)接受、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开展的关于失业人员情况的调查。
17、失业人员到哪里可以接受职业指导?
答:目前,许多就业服务机构,如: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街道(乡镇)社保所等都开设了“职业指导”服务项目,您可以到哪里接受有关方面的指导。
18、失业人员可以到哪些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免费服务?
答:随着我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将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渠道,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为此,近几年,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区县、街道(乡镇)都建立了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我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统一使用“介”字标志,每一位失业人员都可以到那里求职,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
19、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可以享受哪些免费的服务项目?
答:您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可以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1)求职登记;
(2)查询招聘信息;
(3)职业指导;
(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
(5)介绍、推荐工作;
(6)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
20、什么是职业培训?
答:职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知识和实际技能的培训与训练活动,其目的是提高失业人员素质、增强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
21、什么是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指导,其目的是通过提高企业创办的心理、管理、经营等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和驾驭市场的应变能力,使小企业创办者在成功地创办企业,解决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创造和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22、哪些人员可以接受免费的职业培训?
答: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有就业经历并缴纳过失业保险费的,在失业期间可申请参加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
23、可以享受哪些免费项目?
答:在接受培训过程中,您可以享受免交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考核)费和证书费等优惠,已参加过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不再享受免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待遇。
24、什么是就业准入制度?
答:您知道么,《劳动法》确立了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凭证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实行准入控制,就业说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性职业(工种),必须由考核鉴定机构对其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凭证上岗。目前我市有106个工种(职业)需要劳动部门鉴定核发资格证书后才可以上岗,如果想从事例如美容、烹饪、汽车维修等工作,您可以在失业期间充分利用我市免费职业培训的政策,把握机会,参加培训,确实提高您的技能水平,使您更具竞争力,就业更加稳定。
25、失业人员就业有哪些途径?
答:综合我市促进就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目前失业人员除了通过招工、招聘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途径实现就业外,还可以根据个人就业能力选择以下就业途径: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进入社区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
(3)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从事社区公益工作;
(4)其他合法经济活动。
26、什么叫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
答: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是指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后,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给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助,以降低其就业成本。是我市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项主要促进就业政策。
从目前的补助标准看,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的人员一年可以少交社会保险费近3000元。
27、哪些人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
答:您现在可能会问,哪些人员能享受到这么好的政策呢?凡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能性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1)女年40满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
(2)已领取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委托存档手续;
(4)本人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所参加了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
28、哪些人不能申请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
答:您还得注意,有些自谋职业人员是不能申领社会保险补助的:
(1)自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0日的;
(2)已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
(3)已享受过社区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补助。
29、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政府补助20%个人缴费80%。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政府补助1.5%个人缴费0.5%。
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上年社平工资的70%标准政府补助6%个人缴费80%。
30、能够享受多久的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
答:“4555”以上人员,可以连续享受最长60个月(5年)的社会保险费补助;“4050”到“4555”之的人员,可连续享受最长36个月(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助。在享受期限为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达到符合享受5年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也享受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31、如何申请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
答:第一步是申请。自谋职业人员持已办理就业登记和个人委托存档的证明材料、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填写《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审批表》,向社保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是审核。社保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三步是享受补助(补助直接给您交社会保险,并不发到您
的手里)。社保所对批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的,与其协商签订《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协议书》,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手续,对未批准的,将通知您本人。
32、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答: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创业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和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33、对所从事的行业有何限制?
答:(1)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小企业中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不能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也不能享受小额贷款政策。
34、失业人员能贷多少钱?
答:个人申请担保贷款金额最多不能超过2万元;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规模,最多不能超过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可以贷款100万元。
35、什么是灵活就业?
答:现今,在社区从事以下工作且年龄在女40周岁,男45周岁的属于灵活就业的范畴。
(1)给社区居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取得一定的收入;
(2)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点、居民老小饭桌、下水道疏通和送煤气罐等社区服务性工作;
但是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用人单位工作,那可不能算作灵活就业的范畴了。
36、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的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政府补助20%个人缴费80%。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政府补助1.5%个人缴费0.5%。
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上年社平工资的70%标准政府补助6%个人缴费1%。
可以说,虽然您没有在单位工作,但是,单位出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国家都给您补贴了,减少了您不少经济压力,您的社会保险也接续上了。
37、社会保险补贴给多长时间?
答: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8、用人单位招用哪些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在两种情况下,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到补贴:
一种情况是,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另一种情况是,各类用人单位(不含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9、用人单位招用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答:用人单位招用了“4050”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照车每招用1人给予5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给予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计算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贴20%;
(2)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贴1.5%;
(3)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为基数,补贴9%。
这些标准遇到我市调整社会保险费率时,会按照新规定进行调整。
41、怎样才能得到再就业援助呢?
答:如果您是“4050”就业困难人员,希望得到再就业援助,可以到您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填写《“4050”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之后就可以享受到再就业援助了。
42、再就业援助有哪些内容?
答:您可以主动到街道(乡镇)社保所获取以下帮助:
(1)每月至少对您进行一次政策培训或职业指导,推荐两次就业岗位,如果您有培训要求还将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2)根据您个人就业难点、实际情况,设计实施援助组合方案,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求职技巧、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多层次服务;
(3)另外,经过上述多次援助,仍就不了业,还可对您进行就业“托底”安置。
43、就业“托底”安置是怎么回事?
答:政府设立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并对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岗位开发给予专项补助(包括: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补助),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44、进入公益性就业组织需要哪些条件?
答:经过3个月再就业援助,推荐就业岗位达到5次以上仍未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种是“4050”以上并且符合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进入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
另一种是“3540”以上,符合享受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经过3个月的再就业援助,推荐就业岗位达到5次以上仍未就业,根据自己的要求也可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45、进入公益性就业组织的人员待遇如何?
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可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给人员专项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
46、公益性就业组织主要从事哪些工作?
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主要从事为社区居民服务,有交通协管、社区保安、保洁、保绿、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城管协管、残疾人工作协管、社区公共秩序维护等。
47、什么情况需要办理招聘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答:招工、招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者取得工商营噗执照,自谋职业的;或者进入社区从事弹性就业的;或者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从事社区公益工作的;或者其他途径取得合法劳动报酬但又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办理就业登记,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单位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只要您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或者就业登记手续,就不是失业人员了,就能按照我市的相关政策缴纳社会保险了。
二、农村就业再就业
48、什么是农村劳动力?
答: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已经就业或目前无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49、什么是转移就业?
答:是指农村劳动力进入二、三产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社会经济活动。
三、劳动合同
50、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既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51、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52、什么是试用期?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核期限。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用人单位只有在初次招用劳动者才能约定试用期。
53、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答: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均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或国家政策原因除外。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54、劳动合同应必备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55、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6、劳动合同的变更?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57、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58、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5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四、集体合同
60、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61、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2、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
答: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以及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或细化、规范集体合同中工资条款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专门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3、集体协商代表的组成?
答: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为3-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度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和企业法人担任。
6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前者是集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而后者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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